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axicorp金融服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xi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朱**与axi公司之间的外汇买卖合同无效;2.axi公司向朱**返还1万元人民币,并以1万元人民币为本金,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3.axi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受不实宣传影响,朱**在住所地通过互联网向澳大利亚的axi公司购买外汇进行所谓外汇保证金交易。双方形成的外汇买卖合同关系违反中国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axi公司应返还朱**支付的所有人民币款项。
axi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涉外合同纠纷,axi公司为注册成立于澳大利亚联邦的公司。朱**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外汇买卖合同无效,也即承认双方之间已成立合同法律关系。但朱**与axi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即《axicorp金融服务私人有限公司零售客户协议》(axicorpfinancialservicesptyltdretailclientagreement,以下简称《零售客户协议》),第19.2条的约定:“双方均不可撤销地同意受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律的排他性诉讼管辖权。双方进一步放弃就该等诉讼程序提出新南威尔士州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之主张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本文书还有6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