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本案应否适用《募集说明书》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偿债措施及其他保障措施...(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