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水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板桥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板桥公司)、一审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水泥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连云港板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00万元、利息3080638.85元及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王**对连云港板桥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王**将其所持连云港板桥公司80%的股权质押给中联水泥集团,质押期限直至连云港板桥公司应付中联水泥集团的全部借款本息以及其应负关联方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中联公司)的全部货款全部清偿之时止;4.连云港板桥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停止使用“中联”字号;5.诉讼费由连云港板桥公司、王**负担。诉讼中,中联水泥集团增加诉讼请求:连云港板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联”商*、商*、标识。事实和理由:连云港板桥公司是中联水泥集团与王**联合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联水泥集团出资3010万元,持股70%,王**出资1290万元,持股30%。为协助连云港板桥公司偿还银行贷款,中联水泥集团多次向连云港板桥公司出借资金,截止2019年5月31日,累计借款本金4800万元、利息3080638.8...(本文书还有5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