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宝鸡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宝鸡市第三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2020)陕0303民初****号判决书出具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4522.44元,按责任比例20%主张赔偿48904元(医疗费131674.44元、护理费120元×48天=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48天=4800元、营养费100元×48天=48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47724元×2年=9548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贵院、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审理终结后,原告就后续产生的费用于2020年向贵院起诉审理。现原告因治疗肾功能衰竭仍产生了大量治疗和护理费用,故再次起...(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