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黄**与被告石林富彝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石林富彝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企业改制应付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161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原石林县维则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维则供销社)改制后新组建的公司,其前身为乡镇集体企业。1984年原告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成为维则供销社的正式职工,期间原告按照供销社的管理要求作为营业员在门市部工作。2012年开始,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石林县供销社根据石林县政府下发的石**(2012)15号文件规定,对维则供销社进行改制,改制为以县联社参股的公司制企业。该文件要求县供销社于2012年、2013年内对其下设的3家公司及8家基层供销社全部完成改制,文件中规定改制过程中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政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职职工,若本人申请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即可领取一次性补偿安置费,根据原告的条件,原告属于该文件中的在...(本文书还有4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