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被告彭*、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彭*,被告齐**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公积金中心诉称:2008年9月,被告彭*因购买商品房向原告申请公积金贷款。同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4万元,借款期限为15年,被告按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还本付息。另外还约定由被告齐**对被告彭*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14万元发放至被告指定账户,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现被告已逾期欠款达30多个月,虽经原告多次催告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合同》;二、由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20097.96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本文书还有4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