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屈*、刘**、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童**,屈*、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李**因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5000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李**灾后租房费用、地暖购置费用、装修管理费用损失共计69581.92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如发生)。事实与理由:李**与其家人住在高力物业公司所管理的棠***小区**号楼**单元**室(以下简称**室),与屈*、刘**为上下楼关系。2020年9月3日,屈*住宅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不明。火灾造成李**的空调外挂机、外墙、外窗、户内物品、户内墙面及家*家*不同程度烧毁和烟熏受损,共计造成李**直接经济损失95000元。因无其他住房,火灾发生后李**与家人在酒店入住了几日,产生住宿费1375元。现李**与家人租住在北京市丰台芳古园**区**号楼**号,签约时间一年,已支付房租及房屋中介费共67336.72元。2020年9月13日,李**因重新装修其案涉受灾房屋的需要,向高力物业公司支付装修管理费870.2元。屈*、刘**作为起火住宅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承担因火势蔓延导致李**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高力物业公司平时***小区消防安全的管理并在火灾发生时存在不当行为造成火势蔓延,导致李**财产损失的扩大,应对李*...(本文书还有6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