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中国人民******、资兴市教**、资兴市人***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恢复原告教师公职人员身份,并补发工资1153824元及原告享受国家正常的退休待遇;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57年从资兴市一中毕业后,被分配到原资兴市教育科(现为被告资兴市教**)州门司公社下江小学任教师(先是代课教师,后转为公办教师)后原告被借调到中国人民******工作,先是被安排到彭*营业所,后调至兰市营业所,工作内容为协助减贷工作1962年12月15日,被告中国人民******安排原告与工作人员李*才一起从县住地(现为兴宁镇城区)护送头寸到兰市营业所当时无押运运输车辆,农村客运车辆一天只有一趟,李*才却因私将其客运车票挪作他用,故两人只得从县城步行七十余华...(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