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宁县欣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宁县杨*镇人民政府、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永宁县欣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789020.60元;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592666.90元;3.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永宁东线公路绿化带土方铺垫工程二标段工程”的永福路至中干沟段,2016年7月1日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委托第三方对工程进行了测量,按被告审计价格计算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789020.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红谷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有异议,现沈**因去世无法履行职务,故此种情况不...(本文书还有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