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杨*辩称:我方认为再审申请人在2012年后没有进行过施工,而委托的马志富、张永岗都已经与被申请人进行过工程结算,因此不存在扣除李平本人保证金的问题,而对扣除保证金的问题,我方的确是扣除过保证金,但不是扣除李平的,而是李平委托的马志富、张永岗在施工完后均已结算完毕。因此,再审申请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许**辩称:我们对扣除保证金的事实没有否认,但是没有扣除过李平的保证金,他生病退出了,后续工程没有施工...(本文书还有42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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