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宁县鑫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威公司)、宁夏中银新型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宏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友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厦公司)、董**、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威公司、中银公司共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案由错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是《顶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案由,不能定买卖合同纠纷。2.原审法院查明“自2019年3月案涉抵顶房屋沁逸苑西区4-102#营业房交付与永宏公司至今”,因此永宏公司要求解除《顶房协议》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规定。3.原审法院判决鑫威公司承担返还抵顶债务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鑫威公司不是《顶房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债权转让纠纷的当事人。鑫威公司与永宏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另案(2020)宁0181民初****号及(2021)宁0...(本文书还有1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