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天威科技环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天威公司)、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内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内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任*,被申请人包头天威公司、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董**,被申请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刘**与包头天威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12日、2011年7月5日、2011年8月31日及2011年10月6日签订四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刘**向包头天威公司出借款项,本金共计408000元。该四笔借款是双方2010年借贷行为的延续,因双方2010年的借款到期,在包头天威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将2010年借款本息作为2011年借款本金,同时按照公司财务程序要求,由郑**代刘**在包头天威公司提供的收据中签名,但借款实际并未清偿。结合刘**在原审中提供的《短期借贷明细表》、《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借贷事实的存在。2、包头天威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反映》,在《情况反映》中其认可向刘**借款20万元并同意返还的事实,但在庭审中隐瞒了上述证据,一审判决未在审理查明部分列明上述重要事实,导致判决结果错误。3、《审计报告》没有载明刘*...(本文书还有6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