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海纳房产公司、被告汤**、被告何**、被告卢**未作答辩。
原告兴业银行珠海分行就所述被告旭和物业公司借款、未依约还款等事实提供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兴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印证,并附上银行账户信息单对被告旭和物业公司的欠款构成加以说明;原告就所述被告旭和物业公司承担律师费责任的事实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印证;原告就所述被告海纳房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事实提供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印证;原告就所述被告海纳房产公司、被告汤**、被告何**、被告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供了《保证合同》予以印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且对原告所述被告旭和物业公司欠款的事实,被告旭和物业公司承担律师费责任的事实,被告海纳房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事实及被告海纳房产公司、被告汤**、被告何**、被告卢*...(本文书还有2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