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郭**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181725.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郭**、彭**承担。事实与理由:1、彭**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营业车辆,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郭**未佩戴安全头盔致使头部受伤,扩大了损失,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相应减轻侵权人责任;3、郭**所驾车辆属于机动车,其在交通事故中未注意安全,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判决彭**承担60%责任不当;4、人保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费用,应当按照惯例核减非医保用药10%为18590.4元;5、人保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应当承担鉴定费5595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郭**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本文书还有5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