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男,195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上诉人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房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
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驳回起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上诉人一审诉讼并不属于重复起诉。一、本案与前诉的诉讼当事人不相同,本案诉讼当事人为原告中房鸡西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鸡西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前诉(2010)鸡冠商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2010)鸡商终字第86号民...(本文书还有5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