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宜家服务有限公司北大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宜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刘**的诉讼请求。2.宜家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2—
判决未支持刘**加班费诉讼请求错误。刘**一审提交的仲裁笔录、工资表可以证实,刘**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工作31日的事实。刘**已对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宜家公司否认加班事实,应提供刘**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表,否则应推定刘**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2.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202...(本文书还有2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