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国家开发银行与上海锺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锺伟房地产公司)、上海集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伟投资公司)、上海中伟昌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昌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徐*、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过程中,于2021年5月12日查封了被申请保全人锺伟房地产公司、集伟投资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杨*区杨*浦路**弄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沪(2021)杨*不动产权第xxxx号]**层**号房地产(以下简称1702号房地产)。案外人朱*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江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贵院在审理(2021)京民初2号案件过程中,于2021年5月12日查封了锺伟房地产公司、集伟投资公司名下1702号不动产,我为该房屋的购买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事实与理由是:一、1702号房屋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019年3月21日,我与锺...(本文书还有4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