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李*英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2019)京03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三中院在执行林**、林金美与北京天亚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亚物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283号裁决;执行案号:(2019)京03执****号]中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天亚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英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北京三中院查明,林**、林金美与天亚物业公司一案,林**、林金美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283号裁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2月13日以(2019)京03执****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天亚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限制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天亚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英...(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