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丹源公司称,请求解除对案涉电解铝产能指标超额部分的查封或启动对案涉电解铝产能指标的拍卖。事实与理由如下:我公司诉东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祁县法院)冻结案涉电解铝产能指标中的2万吨,但在执行拍卖过程中,获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已经先查封案涉电解铝产能指标,查封长达四五年之久,却迟迟不予拍卖,违反法律规定。一、北京高院查封的案涉电解铝产能指标已经远远超出了执行标的额。北京高院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额为20121487.66元,但却查封了被执行人10万吨电解铝指标。根据我公司的评估,每吨电解铝指标的市场估价为5000元以上,案涉电解铝产能指标远远超出了执行标的额,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严重阻碍了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进展。二、北京高院对案涉电解铝产能指标查封后未及时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