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罗*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吴**、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翔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翔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初67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翔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均由吴**、刘...(本文书还有1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