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纠纷性质及海南阳光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3月18日,海南阳光公司与北京明沣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北京明沣公司出资入股海南阳光公司,双方共同管理运营开发海南阳光公司开发的海鸥酒店项目。2017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北京明沣公司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股权转让对价款1.5亿元,否则海南阳光公司或其原股东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海南阳光公司股东已收取的500万元不予返还。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海南阳光公司的股东刘**、刘*廷提交了《关于阳光绿苑公司与北京明沣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张兴忠签署<合作开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股东批准和授权情况的说明》,明确表示海南阳光公司签订的案涉合作开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