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与被告邓**、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丽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1年7月4日,被告邓**就购买原告姚**设立的株洲市荷塘区永新机修厂加工设备、设施等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邓**购买该厂机械加工设备14台、场地辅助设备、工量具及办公用品,被告邓**首期以现金人民币240000元支付给原告姚**,2011年10月再支付人民币80000元,最后一笔余款人民币100000于2012年2月3日付清,总计支付款项为人民币420000...(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