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邑县泓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魏**、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邑县泓程建材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郗**、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魏**、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泓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77094元。2.本案上诉费及其它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220000元货款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出料单45份,均为被上诉人的单方证明,没有任何一张单据经过上诉人的确认,原审法院仅依据一个没有结论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即认定...(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