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南宁农信社)与被告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梧州农信社)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农信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梧州农信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宁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18)桂0405执恢****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重新制作;2.确认(2018)桂0405执恢****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原告对梧州市商务住宅的25套房产为第一抵押优先债权人;3.判令(2018)桂0405执恢****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应该将原告享有优先受权的25套房产拍卖款6698521.20元扣除税费等后将余款6532397.87元全部分配给原告优先受偿,扣除已分配支付给原告的4401168.00元,还应支付2131229.87元给原告;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依据生效的(2013)桂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对位于梧州市商务住宅的25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上述25套房产的拍卖成交价为6698521.20元,在扣除应优先扣除的款项后,原告应可分得抵押物的拍卖成交款6532397.87...(本文书还有4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