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北分公司)与闽建公司、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叶**、欧思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190号民事判决,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一、闽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达湖北分公司债务重组本金45286771.31元并支付截至2014年12月22日的利息398974.46元,以及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5286771.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二、闽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达湖北分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锦绣公司、叶**、欧思南对判决第一、二项闽建公司所负信达湖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锦绣公司、叶**、欧思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闽建公司追偿;四、驳回信达湖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鄂执1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一审法院执行。一审法...(本文书还有4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