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与被告刘**、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与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宫**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50万元及利息9.705万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为要求二被告给付本金27.20万元及利息(1.2020年6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12月16日,以本。
金46.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一共是5.58万元;2.2021年2月开始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以27.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一共是4.125万元,上述利息共计9.705万元。3.自2021年8月17日开始,以27.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本文书还有3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