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靖庆永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30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该案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靖庆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未送达成功,于2021年6月29日向其直接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靖庆永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但被执行人靖庆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20年6月5日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总局等部门发出总对总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靖庆永名下无银行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靖庆永名下无登记房产...(本文书还有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