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市迪************(以下简称:“迪豪公司”)、重庆市华*********(以下简称:“华创公司”)、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华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迪豪公司经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尚*原告的工程款350000元及其损失(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决被告华创公司、童**连带返还原告已缴纳的保证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迪豪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华创公司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被告迪豪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垫江县高安镇驿站新城房屋,被告童**作为被告迪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被告迪豪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华创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签订了高安驿站新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被告童**以被告华创公司的名义将自己承建的高安驿站新城**号楼和**号楼的木工工程、外架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4...(本文书还有5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