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高新区龙盈家*经营部(以下简称龙盈家*部)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盈家*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盈家*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家*款10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市场拆借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0日,被告到原告在高新区世纪家园的门市购买左岸华庭家*一组,总价款90800元。双方约定被告分三期支付货款,被告当日支付预收款2万元,5月21日支付货款5万元,9月28日支付余款1万元。如果被告按期支付则优惠80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尚*家*款10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1.被告从*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被告订货地址是在滑县设立的左岸公司,该公司拥有2000平方米整装定制展厅,是左岸华...(本文书还有4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