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宝鸡第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宝鸡第三医院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承担20%医疗过错责任,相关赔偿费用据实并按农业人口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40%医疗过错责任错误,上诉人医疗过错与被上诉人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应认定为20%左右。2、被上诉人属于农业户口,应当依照农业人口的赔偿标准据实计算。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按照40%责任比例向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客观事实,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