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高**与被告高**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樊**,被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的房屋归原告梁**、高**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梁**、高**系夫妻关系,高**与被告高**系同胞兄弟关系。2015年初,两原告出资购买安阳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建工)建筑的位于安阳市开发区的房屋,总价款46万多元。原告陆续向安阳建工交纳20万元房*。因两原告无力一次性支付剩余房*,加之因超过60周*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两原告与被告协商以被告名义购买该房屋并办理贷款手续。2015年10月27日,被告与安阳建工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合同,2015年2月3日办理抵押借款手续。2017年5月2日,被告出具书面证明1份,证明案涉房屋是两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贷款均是由两原告支付,待房产证下来后,被告将无条件给与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同时高某2、高某1作为见证人。2021年4月9日,原告将剩余房屋的贷款共计26万元全部还清,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无理拒绝。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高**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与高**系亲兄弟,本案争议在几年前双方早已协...(本文书还有6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