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苏**、霍**、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王**,被告刘**、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返还原告借款122716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77166元从2012年1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5万元从2012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lpr的4倍计算);2.判令霍**、刘**对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霍**素有经济往来,相处非常融洽,霍**、刘**系合伙关系,苏**系刘**岳父,2012年11月,原告和被告霍**、刘**谈起在德宝置业...(本文书还有3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