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及被告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计:(1)2013年8月8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5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2%计息为8715元;(2)2013年8月8日至2021年7月21日,7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2%计息为61005元;(3)2013年11月25日至2021年7月21日,本金11万元按年利率12%计息为922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系许昌市实验中学的教职工。2013年,被告因需资金周*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同事之情,分别于2013年8月8日和2013年1...(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