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安阳市分行)与被告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安阳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安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0267.84元及利息889.35元、费用2704.62元,共计13861.81元。(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被告张**向原告申...(本文书还有1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