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21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一份,被告以其所有的豫l×××××奥迪车质押向原告借款40万元,月利率3%,期限2个月,被告未按时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4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原告对质押车辆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被告王**辩称,对原告的起诉资格有异议,原告在签合同时并不在场,原告是否真正的出借人有待核实。被告只是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其他内容均不是被告书写。被告已经通过其他人支付2个月的利息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4日原告张**(甲方、出借人)与被告王**(乙方、借款人)、担保人陈*星签订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本文书还有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