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明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一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金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明辉公司诉称:2018年12月19日和2019年4月16日,明辉公司与一金公司签订《矿山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明辉公司后分次给付一金公司57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辉公司生产受阻,才发现一金公司未取得采矿权,生产设备和...(本文书还有3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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