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大兴星光影视器材设备厂(以下简称星光器材厂)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信息报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军博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达音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星光器材厂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并非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利”为由,拒绝适用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认为星光器材厂执行程序中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星光器材厂在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均在主张优先受偿权,原审判决遗漏了相关证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