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霍城县天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宏远建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2.建安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天恒公司只是委托马**签订合同,并未委托其结算货款,事后也未追认,因此,一审判决以马**签名的还款计划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天恒公司已超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双方在合同外增加了部分供货。建安公司应就合同外增加部分的货款提供证据证明,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3.一审判决天恒公司对未结算的合同外的款项承担银行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判决天恒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加重了公司负担。...(本文书还有3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