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张**、张**、张**、张**、张**、张*(以下简称“耿**等七人”)与被告单县浮龙********(以下简称“浮龙湖园林公司”)、单县浮龙*********(以下简称“浮龙湖投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等七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赵**,被告浮龙湖园林公司、浮龙湖投资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耿**等七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浮龙湖投资公司、浮龙湖园林公司支付耿**等七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费37920元;2.判令浮龙湖投资公司、浮龙湖园林公司支付耿**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赵*洪生前每月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浮龙湖投资公司、浮龙湖园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耿**之夫张志洪生前系浮龙湖园林公司的职工。2020年10月31日,张志洪上班期间...(本文书还有1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