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退回2015年4月22日血液癌细胞检查费199.84元;2、退回2015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住院和病例检查医疗费4603.89元;3、赔偿医疗费871640.3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2600元、5、营养费9780元;6、护理费42432.16元;7、交通费62000元;8、后续检查治疗费50000元;9、鉴定费22794元;10、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1-2项共计4803.73元,3-8项目共计1068452.5×20%=213690.5元,9项22794元,10项50000元,4803.73+213690.5+50000+22794=291288.2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说明采用血液癌细胞检查检测癌症的原理、操作规范及对检查结果的诊断、辨别标准;判令被告向原告说明病理检查发生错误的原因;判令被告因病理检查法发生错误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8日,原告因发现颈部肿物到被告处进行检查治疗治疗几天不见好转,担心诊断错误,遂按医生要求进行活体组织检查2015年5月4日被告出具病理检查报告,病理诊断为:(左侧颈部)慢性化脓性炎症并较多组织细胞及嗜酸性粒细胞反应性增生继续治疗后仍未见好转,原告便到北京市协和医院进行检...(本文书还有6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