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款项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3654.43元及利息11931.14元、违约金(滞纳金)7794.70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7日,自2021年4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的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他费用2174.80元(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取现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合计65555.0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
发卡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持卡人:曾**。...(本文书还有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