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盈海公司及第三人惠信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供答辩意见。
隆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盈海公司债权175062元不成立,并依法确认惠信公司管理人对盈海公司申报债权确认无效,无效金额合计175062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7日,原审法院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惠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惠州市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18年3月2日,隆达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18年3月13日,原审法院召开惠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将编制的《债权明细表》提交会议核查,经核查调整后,管理人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债权复查结果通知书》并送交隆达公司,通知书载明“如果对以上复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对上述债权无异议”。2018年5月23日,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调整后的债权表提请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审查,并告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如仍有异议可...(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