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古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时诉请。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前曹*路xxx号厂房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部分员工已将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搬迁至该处厂房,已经在该处开始工作,故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德古展示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公司原来是打算搬迁至前曹*路xxx号,后来没有完成搬迁,上诉人等人没有在该处工作过,其他员工目前是在关联公司工作。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德古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6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德古展示设备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于2001年10月14日。陈**、上海德...(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