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段**,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85583.37元,其中本金70999.15元,利息2532.5元,费*(包括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12051.72元(利息、费*暂计至2021年7月10日,此后的利息、费*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