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2019)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生效判决足以证实,上诉人已全部履行了涉案合同建设施工义务。2.涉案工程已交付实际工程业主天津华夏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工程实际使用的事实被上诉人在本案诉状中已经自认。但一审判决未依法查明涉案工程使用、竣工等法律事实。3.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却未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在无效合同制度下,依法应当承担的无效合同...(本文书还有2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