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钱**因与被上诉人郸城县新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上诉人钱**、被上诉人郸城县新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上诉请求:1、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因新冠疫情及大气污染影响工期,共扣除233天,明显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2021年因河南特大暴雨影响,酌定扣除工期10天,认定事实不清。河南特大暴雨发生在2021年7月,是在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之后,且河南的特大暴雨发生在省会郑州,郸城并未发生暴雨,扣除10天工期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本文书还有4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