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蒋**,被上诉人卞*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卞*与熊*于2005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3日,卞*起诉要求离婚,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卞*于2012年4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因庭外和解而撤回起诉,但双方庭外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卞*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卞*取得的财产有坐落于德开发区龙甲居委会**幢**号房屋一套、常德市住房公积金25515.22元。卞**母亲石**取得了坐落于德山开发区***小区**栋**幢**号房屋。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坐落于德山开发区甲龙...(本文书还有3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