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东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昆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水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昆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案涉祁连县境内8公里道路和索道工程不属于黄河水电公司侵权行为造成东昆仑公司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巴拉哈图金矿有且仅有一条入矿道路是原一、二审查明的双方无争议的基本事实。巴拉哈图金矿地处青海省门源县和祁连县交界处山区,东昆仑公司在修建入矿道路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行政区划与施工人分别订立门源县境内道路施工合同和祁连县境内道路施工合同,原审判决也并未阐明东昆仑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等证据仅能证明其修建入矿道路的长度与门源县境内入矿道路的长度相符。原审人为地将东昆仑公司修建的入矿道路划分为门源县境内道路和祁连县境内道路,对黄河水电公司侵权致损的门源县...(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