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内蒙古绿蒙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蒙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祥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越房产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本建设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终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绿蒙食品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了国有企业债务人有权提起确认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诉讼,《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以下简称《请示答复》)又明确规定,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会议纪要》的规定。绿蒙食品公司作为本案国有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有权提起本案确认不...(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