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撤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改判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由史**、张治霞承担本案上诉费及张**为本案上诉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张**为案涉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针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再7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案判决)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该判决错误认定案涉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即张**与史**间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及期限,损害了张**合法权益,张**具备本案第三人主体资格(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原案判决过程中,未通知张**到庭参加诉讼或告知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未告知其判决结果...(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